胡向东:发挥双层经营体制优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作者:胡向东   发布时间: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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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从深化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作了具体部署。会议释放出三大信号:一是稳中求进的发展思路,二是发展适度规模原则,三是保障小农户合法权益的决心。 

稳中求进的发展思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这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农业供给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同时,强调“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彰显了要在坚持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完善“三权”各自功能,实现整体效用最大化。 

发展适度规模原则。种植业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一定规模范围内,规模经济效益明显,超过一定规模,则表现为不经济。因此种植业的经营规模应该适度。由于各区域耕地资源禀赋差异较大,不宜在全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各区域应根据不同的土地资源禀赋以及规模经济特征,确定种植业适度规模的范围区间。

保障小农户合法权益的决心。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小农生产仍将是我国农业的基本面,小农经营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大国小农”基本国情农情长期存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实则是对促进联农带农机制完善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对小农利益的充分保障。 

未来,随着农业劳动力进一步转移和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深,我国农业生产将面临规模化快速发展与耕地细碎化同时并存,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壮大与小农经营长期存在的发展态势,由此带来的土地流转价格高、经营权不稳定等问题成为发展的瓶颈。

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和难点。小农户分散经营,难以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批量性供应,在参与现代农业发展中存在着内生障碍,还可能成为资本的利益盘剥和风险转嫁对象。同时,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部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倾向于服务规模农户,对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尚显不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异化且难以融合,导致政策效率损失。为获取政策奖补,各地近年来涌出大量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但部分经营主体存在着“名不副实”的异化现象。例如,部分家庭农场并不是家庭成员自我经营,而是以雇工经营为主;部分合作社社员不是农民,而是雇佣的员工,这背离了新型经营主体的本质内涵,偏离了政府对新型经营主体扶持的初衷。此外,当前我国针对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不同主体的扶持政策缺乏整合,导致不同主体间难以形成有效的融合,例如部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呈现为竞争关系,而非合作关系。 

“重生产、轻品牌”现象普遍存在,农业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水平有待提升。农业品牌建设仍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品牌”的现象,部分主体品牌竞争意识淡薄,存在品牌建设定位不清晰、差异化不足、同质化竞争严重、品牌营销手段传统单一等问题。懂生产、懂市场、懂经营等多样化的农业品牌经营人才匮乏,也是限制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深化改革,构建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维护乡村社会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持续发力,着力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护土壤质量、促进连片耕作、协商流转费用、整治撂荒行为等方面“统”的功能,加强丘陵山区机耕道建设。建管并重,进一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利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势,鼓励村集体通过经营权分区利用等方式,既满足新型经营主体连片规模化发展需求,也同时满足对小规模自耕及返乡要地等多样化需求。

促进家庭农场以及规模户经营权稳定性。健全农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明晰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职责定位,政府负责建立土地流转准入制度和监管措施,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防止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的方式推进土地流转以及过度追求工商资本大面积流转土地。鼓励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增强市场话语权。

进一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完善社会化服务标准体系,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团体标准、社会化服务主体目录和管理机制,带动农业社会化服务整体升级。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土地整治以及机耕路的修建等居间服务方面缺位,要探索构建以政府公益性农技服务机构为主导,以科研院所、高校、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为补充的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适应农业经营体系变迁的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以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从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全链条持续完善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政策体系,不断优化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作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引导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完善农业机械化配套政策,落实农机库房、烘干仓储等设施用地政策,完善农业机械设备抵押贷款、无抵押信用贷款政策。 

高质量发展品牌农业,推动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加快我国农业品牌理论方法研究,强化政策支持,完善农业品牌保护协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品牌消费环境。开展以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为主的农业品牌经理人培育计划,建立健全品牌农业人才引进与培养制度。对标乡村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关注农业生产性服务品牌打造。丰富农业品牌的内涵,把农业发展与当地文化开发结合起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效应的农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