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章程(试行)


(农科院办〔2022〕5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经所”)的制度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农经所是国家设立的中央级农业科研机构,围绕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基础性、公益性、长期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研究,为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农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为地方政府、涉农企业等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农经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农经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发挥智库研究所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心工作,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为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新时代农经所的办所方针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坚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农业农村经济研究为主线,以学术研究、决策服务、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建设一流研究所和一流学科为目标,打造农经领域学术前沿阵地、国家农业高端智库、高效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国际合作交流及创新人才培育高地,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农经所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理论和政策开展科学研究和相关业务咨询与专业培训,期刊出版,以及挂靠学会的日常管理。农经所的主要职责任务为:

(一)粮食安全与产业经济研究;

(二)农业技术经济与科技政策研究;

(三)国际农业经济与贸易研究;

(四)农业农村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

(五)农业经济新兴与交叉领域研究;

(六)农业农村规划与技术咨询。

第六条 农经所以“心耕学海,唯是求新”为所训,旨在传承农经所人遵循科研规律、坚守科研道德的工作作风,体现出淡泊明志、潜心钻研、科学严谨、求实创新的价值追求;秉承以专心之力、恒心之势、虚心之姿,勤奋敬业,刻苦钻研,探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律,挖掘、培育、输送优秀专业人才;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以新观念、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不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是党在农经所设立的基层组织。所党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的贯彻落实。所党委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工作,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负责。

第八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为农经所改革发展把好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传承农经所优良传统,发扬新时代“农科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深度融合、互相促进。

第九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健全纪检制度,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条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在职能处室、业务处室、创新团队以及挂靠农经所的学会协会、期刊等业务单元上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担负起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

第十一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二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农经所法定代表人,主持领导全所工作,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副所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所长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所务会议、所常务会议、所党委会议和所领导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四条 所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和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大部署,通报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农经所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研究所改革发展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所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研究农经所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部署农经所的重要工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常务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研究向上级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听取重要专项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组成,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可以请非党委委员的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所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院党组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研究需要向院党组和院直属机关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所属各党支部请示报告事项;

(四)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职责、所属各部门人员编制等方面工作;

(五)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参与涉及农经所改革发展稳定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

(六)讨论审议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研究各支部建设、党员教育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要经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加强所党委自身建设相关事项;

(十二)需要由所党委会议研究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所领导工作例会是所领导通报情况、推进工作、研究重要事项的例行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由所长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所领导班子成员汇报近期工作进展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设立所学术委员会,是全所最高学术评议、评审、裁定和咨询机构。

第十九条 农经所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农经所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决策前,需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经所学科发展、科技发展规划制定、科技计划设计及其组织实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和组织全国农经学科创新联盟。

(三)审议农经所的科技发展规划,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

(四)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五)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所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选择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术道德、学术评估、科技战略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全体会议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类表决性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需要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案,应出席委员达2/3以上时方能举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学术上,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所领导、研究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均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要职责包括研究生招收和培养、导师遴选和资格审核、评定并提出授予学位建议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审人的资历、能力、水平、成果、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权限评审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

第二十八条 位聘用委员会一般由党政领导、有关专家和人事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照岗位聘任有关文件规定和权限,开展岗位聘任评审工作,确定聘任人选。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农经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条 农经所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一般召开职代会,在涉及重大事项时可根据需要直接召开职工大会。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与所党委班子同步换届。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按业务单元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代表一般占职工人数的10%至30%,最低不少于30人。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职代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农经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和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涉及本单位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提案,监督提案落实。

第三十三条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农经所为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职责任务为核心,设立职能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需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经所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院所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农经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农经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农经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提高科研业务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院所名誉,维护院所利益;

(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坚持民主办所,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设置工会、共青团、青工委、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持续开展农业农村经济与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农经所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凝练科技创新目标,优化调整学科布局,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任务。

第三十九条 优化调整学科布局,巩固农经所的优势学科地位以及国内领先和引领地位,强化创新、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增强学科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学科体系对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建设、科研任务实施的指导作用。

第四十条 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部委、地方各级科技任务。按照基础研究、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方面分类进行科技活动组织和管理。根据农经所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院-所-团队三级任务管理体系,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任务。

第四十一条 加强创新能力建设,着力提升软科学研究基地、农业农村微观数据采集点、数据库、实验室、规划平台等科研平台和学会、期刊等支撑平台的建设水平。推进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对项目、科研活动、研究成果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促进成果转化,组织开展科技咨询、规划编制、经济效益测算等活动,坚持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建设成果转化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传播。

第四十三条 根据社会科学特点,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实施科研绩效考核。建立和持续完善农经所科研成果激励机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政策。

第四十四条 建设良好学风,维护学术诚信,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建立违反科研诚信规定行为的负面清单,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

第四十五条 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政府部门开展广泛合作,以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国际学术组织和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四十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推动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

第四十七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所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流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四十八条 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培养高层次农经领域人才,为我国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十九条 实施岗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分类管理,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模式,建立规范的岗位聘用程序。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设定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五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与岗位职责、团队/个人贡献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机制。落实国家关于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与政策,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建立离退休服务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农经所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按照创新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规范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五十六条 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收入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积极谋划农经所条件建设布局和推动实施,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现代研究所基础保障能力。依据基本建设管理及相关制度规范,科学推动建设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风险,确保项目依法依规高效建设,发挥效益。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农经所英文名为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Development of CAAS.英文简称IAED,CAAS。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网址为http://iaed.caas.cn/。

第六十一条 农经所所徽由麦穗、钢笔、长城、书本、盾牌以及农经所的英文缩写“IAED”等要素组成,运用了具有鲜明农业特色的绿色作为主色,寓意承载光荣使命、融合科研精神、获得丰硕成果和国家繁荣昌盛;体现了农经所为国家农业农村发展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支持、服务“三农”的功能特征、职能定位和服务使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农经所所务会议。


(本章程经农业农村部常务会、中国农业科学院常务会审核通过,2022年4月29日由中国农业科学院正式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