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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英: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和对策分析

来源 :夏英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7-03-31

  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中,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不是现实选择?如何选择?这是新形势、新变化留给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和政策含义做出分析。
   一、农村产业融合正当时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是近年随着农业产业化深入发展而呈现出的新势头,它的发展有其必然性。一是信息共享和交流的便捷,降低了产业的进入门槛,产业边界弱化,要素跨界流动和经营容易实现了。二是农业、农村资源更为稀缺,越发有价值了。这与城市化发展大趋势中出现的逆城市化现象直接相关。三是农业技术装备更趋精准化、智能化,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得到提高。目前,新的前沿科技成果,给现代农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打开新的增长空间。如互联网、大数据、机器人、物联网、遗传工程、生物质能源等都在农业领域被越来越多地实际应用。
  二、农村产业融合:相关概念及重点内容比较
  相对于农村产业融合,农业产业化经营或农业纵向一体化、六次产业等概念存在着含义相似或交叉。有必要就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其功能加以对比分析。
  1.概念内涵相近,归属范畴不同
  在农业经济学理论中,农业纵向一体化概念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是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生产的必然产物,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主体内部协同或外部协同下的高效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中国本土在20世纪80、90年代的实践产物,与国际上通行的农业纵向一体化理论基本一致。“六次产业”,是日本以其本国发展实践为基础,由日本学者(今村奈良臣,1994)在产业经济学范畴下提出或创立,其本质强调的是以农业生产者为主体,主导“六次产业”的发展,获取农业产业功能拓展的增值或溢价效应。农村产业融合是我国在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其在理论范畴上综合了农业纵向一体化和“六次产业”,其核心内涵指向多元市场主体依托高效经营模式,利用工业化、城镇化外溢效应等,创造出回流“三农”的一二三产业融合新价值。
  2.政策背景不同,施策目标对象有别
  欧美国家长期采取的农业纵向一体化是基于当时农产品过剩条件下,扩张中间消费需求,以更好适应消费者导向的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型,因此,发展农工商综合体是其主要政策目标对象。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起步期与此相仿,要解决农产品卖难和卖个好价钱的问题,涉农工商龙头企业成为政策实施的主要目标对象,特别是在当时农民组织化程度很低的状况下。日本的“六次产业”的实施,源于农村人口过疏、农户收入长期徘徊及实现进口替代的农业保护考量,政策实施的目标对象主要落脚在日本农协、农事合作社等农业法人上。我国的农村产业融合,作为目前农业转型期的一项新政策,它源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但又有高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创新思路和政策预期,旨在通过工业化助力农业提升创新空间,通过城镇化借力消费需求结构变化的推动,在路径创新、业态创新、工具创新等实现方式上深度挖掘,最终指向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总目标。其政策实施的目标对象,不仅包括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也开始向农业园区、产业化集群、创业平台等主体扩展。
  3.措施各有特色,效果不尽相同
  三个概念下的发展促进措施,通常均采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在内的政策工具。但从国别看,政策内容和力度有所差异。以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为例。美国在农业纵向一体化发展中,注重对农业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的提供,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藏等环节及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得到长足发展,农业发展环境大大改善;以价格支持政策和信贷支持政策提高农业的集中度,农场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场主合作社由于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获得较快发展;各类农业综合体发展成熟,跨国公司日趋强大,对全球化影响加深。日本的“六次产业”发展措施,支持重点是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的深度产业价值挖掘,比如有专门的政策法案规定在“六次产业”农工商合作类型中的工商业出资份额不能超过49%;另有规模较大的财政专项资金,也有低利率、长期限、高额度的优惠信用贷款用于“六次产业”;比较有特色的是,由国家和民间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农林渔业产业化成长资金,以及在此基础上再由基金与地方自治体及金融机构以1:1出资成立子基金,该基金一般通过政策补助金、“劣后”贷款和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农林渔业者发展“六次产业”。日本的这些做法,较好地避免了工商业主体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利益的侵害,有效推进了农业结构的高级化。
  三、农村产业融合的经验模式及路径
  鉴于农村产业融合涉及多类市场主体、农业产业门类及农村产业,并综合了农业纵向一体化、“六次产业”及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实施目标,笔者认为产业融合的发展模式及路径具有多样性。依据代表一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和合作社)与代表二三产业的工商资本的行为关系划分,重点论述以下二种融合模式及相应路径。
  模式1.即以工商企业为主体力量,从某一农产品产业链中、下游的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向上游(前端)融合,发展农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或进一步对该农产品进行全产业链整合,将农业投入品、农业旅游业纳入其中进行深度拓展,实现要素跨界流动和资源统筹配置,在这一类产业融合过程中,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极有可能被激发出来,形成融合增值或溢价效应。同时,工商企业面对产业链上游大量存在的农业经营者,借助合同契约或股权分配完成利益关系的重建。在我国,“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具备这一融合特点,这也是目前农村产业融合的主导或主流模式。
  模式2.即以农场(农户)或其联合组织合作社为主体力量,从某一农产品产业链上游的(前端)种植业、养殖业开始向中、下游(后端)延伸融合,发展农产品储藏、加工业、流通业;也可以对该产品进行全产业链整合,向农业投入品、农业旅游业深度拓展,实现要素跨界流动和资源统筹配置。在这一类产业融合过程中,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同样极有可能被激发出来,形成融合增值或溢价效应。典型模式有:合作社+农户、新农人+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等。在此一类模式中,农户和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者是行为和利益的主导方,若有工商企业加入其中也只可以是锦上添花,而不是喧宾夺主。日本的“六次产业”发展模式较好地诠释了农户和合作社的利益主体地位和功能作用。
  四、政策含义
  农村产业融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因在主体关系、融合路径、产业带动等方面新亮点频现,在支持政策上无疑也应有所跟进。
  1.以市场经济规律发展农村产业融合,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农业、农村提供公平发展的环境。农村产业融合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共享和开放,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必然是农村产业融合的主导运行机制,这与农村产业融合具有内生性是一致的,它是产业竞合与城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政府的作用在于及时准确抓住发展时机,提供产业融合发展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包括相关政策法规、互联网基础设施、农村金融供给、农业新技术、农业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等等,通过政府直接提供或间接购买方式实现。
   2.农村产业融合施策的目标对象应多元化。不仅限于原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行为主体,还应有所扩大。比如产业园区,作为产业融合的发展平台,具有提供创新创业条件的功能和连接各产业的纽带作用;再如,新农人也是区别于以往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又一类新型经营主体,他们对于各类生产要素的跨界配置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是互联网等新工具的主要采用者和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此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是技术要素的拥有者和提供者,以及融资机构作为资本要素的拥有者或提供者,都是产业融合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将其各自作用发挥出来需要产业融合政策统筹考虑,最大化释放要素联合、创新的效果。
  3.政策倡导和重点扶持以农户、农民合作社为主导的产业融合模式,但尊重因地制宜。在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组合中,不同路径结果不一样。从我国农业产业政策多予、少取、放权理念出发,在保护农民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地位上应该已成共识,农村产业融合当不例外。关键是对农民主体行为和主体利益的有效保护与产业融合的路径选择有很强关联,从一产向下游产业延伸其主体大多会以农业生产经营者为核心,产业融合的溢价好处自然留在农业和农民一方;反之,由二三产业向上游拓展,农民和农业处于被动融合一方,利益重心倾向工商业者。因此,在路径选择上可以通过政策支持工具加以区别对待,但各地如何选择仍会受到发展阶段、主体力量是否匹配等因素影响,对此,不需要行政干预或一刀切。
  4.改进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接机制。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历经多年的发展,在“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中,其利益关系出现一些机制创新和调整,从最初的单一合同价格形式,演变出保底分红、基本收益+二次返利、保底分红+管理绩效等多种方式,使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合作社有了更好的收入,获得感更强了。但从共享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方向来看,距各环节之间形成利益均衡的目标还存在差距,农户和合作社的弱势地位还没有根本改变。今后,在产业融合发展中应朝着构建股份经济的利益格局发力,让农户的资源、资金入股龙头企业,让农户、合作社成为龙头企业的股东,做到真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真正做到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就是做大做强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化就是发展农业,就是实现产业融合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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