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芝俊:完善科技评价与激励政策,为加速农业技术进步提供动力机制

来源 :农经所   作者:   发布时间: 2012-02-20
【字体:

 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第9个以农业农村工作为主题的1号文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出发,为进一步夯实“三农”工作基础,推动全局工作、赢得战略主动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仔细研读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感觉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它把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摆在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的位置,并把它提到了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这样的高度。在如何进一步发挥科技的巨大作用的同时,文件还特别提出要下决心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农业科研评价机制等等,所有这些都充分显示出中央对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发展的形势、任务,创新的方向、重点以及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的准确研判,为农业科技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线的农业科技工作者,结合目前科研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和制约,我认为,文件中有关完善农业科研评价机制,特别是要坚持分类评价,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改变重论文轻发明、重数量轻质量、重成果轻应用的状况等等,确实抓住了目前科研管理工作的要害,也指明了未来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因为不科学的评价与激励,导致了管理目标的偏离,科技资源的浪费,竞争环境的恶化,科技支撑的乏力,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而如何有的放矢地解决好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我认为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产生这些问题的具体表现以及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些问题与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 科研基本保障不足,导致科技评价与激励导向偏离最终目标。
    目前,我国公益类科研机构由财政拨付的事业费约占其总收入的30%—40%,各类竞争性科研项目经费约占60%—70%。研究院所还必须负担全部人员的公费医疗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使得本来就不富裕的事业经费更显得捉襟见肘。在生存都成问题的情况下,导致大多数研究院所都将项目经费、技术或培训创收以及收入上缴作为科技人员的重要任务和考核指标,而迫于生活和考核压力,科技人员不得不忙于各类创收性业务和“跑项目、找经费”,而疏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2、受政绩观和创新滞后影响,导致科研评价简单化和“一刀切”。
    受上级行政考核及政绩观的影响,以及在科技人才评价与激励政策方面缺乏探索与创新,导致我国公益性研究所和大学的科研评价标准十分单一,文章、专利、获得课题的级别、获奖成果数量及档次,还有获取经费的多少等指标成为确定科技人才职位晋升及荣誉颁发的核心条件。这样的机制“培养”了大批擅长写文章和包装成果的学术型人才,也培养了许多擅长拉关系、跑路子的科研老板和倒爷,导致科技人员的工作经历大量分散,必要的科研工作时间难以保障,而且还滋生了许多科技人员的浮躁情绪和投机倾向,巨额科技投入难以转化为有效生产力和造福国民。
    3、评价主体单一,科技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收到质疑。
    在科研资助和项目管理、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科技奖励等方面,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边界不尽清晰,行政部门在科技奖励和评价中有着决定性的效力,科技团体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从国际经验上看,发达国家大多没有强有力的激励性政策,而更主要地是靠充分的保障、法律制度的规范以及对科学共同体的尊重与监督,进而形成促进科技创新的环境氛围和社会机制。其具体做法包括:
    首先是科研人员收入待遇受法律保障和约束。主要发达国家普遍通过法律规范和约束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教学与研究人员的人事管理,在人员的选聘、评价、晋升、奖励等方面有着严格要求和规范的程序,并明确和保障科技人员的地位、使命、责任和权益。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公立机构的教育和科研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美国政府管理的实验室雇员也是公务员身份,其大部分研究人员有着非常稳定的收入保障。相关法律还确保了公务员工资不低于同类职务一般水平,但同时要受公务员法的约束。
    其次是充分和稳定的经费保障。美国研究机构人均事业费一般在10—20万美元,除了支付人员的工资福利外,还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等国家为大学提供了有效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包括科研经费的定期拨付、以科研质量评估为基础给予的拨款资助和约定政府科研项目中间接费用的补偿比重。这些经费有效保障了大学为研究人员提供相关科研服务和长效支持。在对科研人员和机构都给予充分保障的同时,发达国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从而保障了对科技人才的投入和培养。
    第三是既宽松又非常严厉的考核评价机制。在美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大学和科研机构只有很少的固定人员岗位,科研人员必须经过多轮的评价淘汰才有可能获得终身职位(Tenure),一般只有5%左右的人能够获得终身职位,可见其竞争的激烈和评价机制的严厉。然而,从具体的标准和评估的周期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评估要求看起来比我国更宽松。一般都是采用任期评价的方式,终身职位采取定期评价。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国家的评价体系并不会专门考核发表了多少论文,而主要是由学术委员会或研究小组领导负责人评价其工作的贡献,并给予职业发展的建议。这样的评价机制既灵活又非常严厉,发表文章的数量并不必然决定科研人员的晋升和奖励,还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进一步认定,而非公开发表的优秀科研成绩也能够在评议中获得认可。
    第四是宽容的社会环境鼓励自由创新,严厉的学术监督遏制学术不端。西方发达国家科技事业长期稳定发展与其宽容的科研环境是密不可分的。社会为科学家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的自由发展,宽容他们的失败,容忍他们长期没有成果。如2002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得者悉尼•布雷内在默默工作长达10年后才发表了第一篇论文;曾因化学胚胎学贡献入选英国皇家学会院士的李约瑟,因为自己兴趣转而研究中国科技史,剑桥大学仍尊重他的选择,继续为他提供良好的条件支持他“不务正业”的研究。在鼓励自由探索的同时,西方学术界对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的惩戒毫不留情。在德国,学术腐败和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作假等,不仅会受到各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相关的司法条文不仅涉及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动用刑法。如,贝尔实验室科学家舍恩由于造假事件,被其母校康斯坦茨大学撤销博士学位,而从此被逐出科学界。2005年韩国科学家黄禹锡也因干细胞造假事件,被国立首尔大学解除职务,并因涉嫌侵吞经费、违反伦理等问题遭到起诉。
    在充分考虑目前的国情并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的前提下,如何完善我国农业科研评价与激励机制与政策,我觉得有如下几点建议可以供大家参考。
    一是要充分认清农业科研的公益性特点。正如今年的1号文件对我国的农业科研的定性,即它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科研工作除了具有长周期、地域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征,其成果的需求具有广泛性、变化性和差异性,成果的供给也具有无差别性和效益的不可分割性。这种工作性质,一方面决定了其人员必须具备敬业、责任和创新精神等基本特质。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不仅不能从其研究及其成果的转化过程中获得额外的收益,而且大多数情况其科研成本都难以收回。因此,就决定了农业科研投资的主体必须是各级政府,其它各方投资只能是补充。
    二是要在考虑农业科研工作性质与特点,以及参照发达国的一般做法的前提下,建议对公益性科研机构及其人员实行“参公管理”。即在研究、探索和试点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一是通过法律形式不断规范和约束公益性研究机构及人员的人事管理;二是依法保证从事公益性农业科技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同级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三是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公益性科研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与激励制度。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事农业科技工作、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三是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为科研工作提供充分而稳定的经费保障。首先要结合科研活动及其经费开支的特点,制定科学而严格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保障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和高效实用。其次,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为各类公益性科研工作和从业人员提供充分而稳定的经费保障,以用于支付人员的工资福利外,还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第三,为高校等单位的科研活动提供有效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包括科研经费的定期拨付、以科研质量评估为基础给予的拨款资助和约定政府科研项目中间接费用的补偿比重等。
    四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考核机制。具体包括:建立健全民主决策与评价机制,从制度上杜绝一切不良做法;其次是建立覆盖全面与分类指导的评价体系,以保障评价与激励的科学性;第三是规范评价与考核方式与频率,建议加强任期目标考核,简化过程管理,尊重科研规律,给科研人员已充分的自主性;第四是严格考核纪律,严厉惩处各类不端行为。
    五是为科研工作营造一种自由创新的氛围。营造一种自由创新的氛围,给予创新型人才更多的理解和宽容。创新型人才在创新活动中表现出的一些优秀性格特征在其它场合可能被认为是缺陷,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和组织在工作中要认清本质、把握特点,并采取以人为本的原则去很好的把握。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赵芝俊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