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生产风险评估与保险对策新成就

来源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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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作物生产风险测度及保险对策研究”项目近日竣工。该项目是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2007年第一期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项目于2007年1月份开始立项申请,4月28日通过项目立项评审,6月5日正式启动执行。“中国作物生产数据库”、“浠水县作物生产数据库”和《作物生产风险评估与保险对策》是项目主要成果。《作物生产风险评估与保险对策》23万字,内容包括三大部分:“作物生产风险评估”,“作物生产风险对策与保险”,以及“作物产量风险评估实证研究”。“作物生产风险评估”提供关于风险、作物生产风险的认识;提供评估风险的指标体系;提供评估作物生产风险的理论方法和实例。“作物生产风险对策与保险”区别风险主体、针对作物生产风险提供多种对策;深入研究保险、作物生产保险;介绍一些国家农业保险体制建设的经验;分析中国农业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作物生产保险体制建设对策。“作物产量风险评估实证研究”将全国分省区域系统和浠水县区域系统的作物生产风险进行了评估分析。

    风险是人对事物状况的一种反映,它反映人认识事物或参与事物运动过程中获得结果的不确定性及相伴随的认识失误、利益损失或人身危害等后果。风险具有四种特性:非独立性;相对性;与事物多样性相联系;与运动相联系。风险指标是用来明确风险对象及其风险含义特征并表明计量方法以表征风险大小的概念及其算式。系统整理风险指标,形成包括偏离类、概率类、损失类、波动类、其他类等五大类型的风险指标体系,其中典型风险指标包括偏差、偏差率、损失极值、概率、敏感性、弹性等20余种。

    评估作物生产风险首先要联系作物生产系统识别其风险。作物生产者是作物生产风险的关键主体。构成作物生产系统的要素,发生在生产系统的事件,系统整体状况和发展变化,都是风险的客体对象。因素风险一般表现为因素质量和数量相对预期或标准出现偏离。事件是由相互联系的要素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运动发展形成的过程。事件风险以事件目标或功能为关键风险对象。作物生产标准事件的关键风险对象为三个:产量、经济效益和生产者人身。作物生产系统整体风险以系统整体目标或功能、系统整体协调性、系统生存能力作为关键对象。由作物生产系统的环境因素及其联系引起的风险,包括形成风险事件,并对作物生产系统造成影响,这都属于作物生产环境风险。事物处于广泛联系之中,风险会通过这些联系而传播。风险传播途径被分为四类予以认识:信息流途径、物质能量流途径、货币流途径和人流途径。总结中国过去一段历史时期农业风险特征,概括为:主体不明,认识不清,归属难定,规模难测,对策有限,影响惊人。

    作物生产风险测度方法内容概括为:选择风险指标,观测或获取基础数据,计算风险指标值,分析风险指标值的含意,分析风险联系和变动规律。确定并计算参照指标量是风险测度的基础。标准、代理对象、平均值或数学期望、预期、趋势经常被用作风险测度的参照指标量。总结、评析人们提出的趋势预测方法,并创立移动经验传承法预测趋势的理论和数学模型。比较众多预测方法,确定移动平均增长率法预测作物单产趋势,它具有相对简单和准确的优势。对概率类风险指标的确定、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介绍。联系作物生产关键对象论述其风险测度方法,内容涉及产量风险、经济效益风险、人身风险、资源财产风险、财产权利风险、生产者知识技能风险。利用反映风险联系的指标如敏感性、弹性、相关系数等等,以及方程、函数以至更复杂的数量模型,分析、探索指标之间、因素之间、事件之间、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联系和变动规律,这就是风险关系与运动分析涉及的内容。

    面对作物生产风险,有很多对策可以选择。作物生产者可以采用技术改进、多种经营、纵向整合、储备、借贷和租赁、合同生产与销售、股票交易、期货交易、购买保险、影响法律政策、联系知识教育、成为行业会员、兼业、求助、交涉与投诉、运用数量模型运筹决策等对策。农业内部公务人员可以采用保险策略、组织策略、制度策略和公益事业策略。农业外部个人可以采用影响法律政策、联系知识教育、联系农产品需求代理、联系权益保护代理等对策。农业外部公务人员可以采用保险策略、法制策略和组织策略。

    保险是针对风险的一种对策措施和行为,以便增强事物确定性、防范风险、减轻风险、弥补损失。作物生产保险是针对作物生产所进行的保险,目标是增强作物生产确定性、防范风险、减轻风险、弥补损失。作物生产保险的关键风险对象是产量风险、经济效益风险和生产者人身风险。

    保险产品供需双方一般从各自的立场评估保险费率,因此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和计量方法,最终需要采用公开论证会的形式检查和确定普遍性的保险费率、赔付款标准或范围;局部区域和个别人的保险费率一般在保险市场最终确定。

    保险体制包括保险组织、保险市场,以及规范其运行、形成其内部联系的法律政策、规则、习惯等等。作物生产保险体制是保险体制中的一部分,是面向作物生产保险对象的组织、保险市场和规则。作物生产保险产品应作为公共物品来生产、提供,需要通过公众磋商形成公共法律制度、构建组织体系。现在应该着手制订《作物生产保险法》,其内容应包括五个方面:(1)作物生产保险基本认识,包括基本概念、作物生产保险的目标意义;(2)建立作物生产保险组织体系,包括运行过程中组织体系调整办法;(3)作物生产保险组织体系的管理制度;(4)相关公共部门和其他类型社会组织与作物生产保险组织的联系和配套政策;(5)作物生产保险市场运行规范和调控制度。中央政府可建立这样的作物生产保险组织体系,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保险委员会;在农业部设立农产品风险管理局,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设立经济风险管理局,在卫生部设立人身风险管理局,这是直接负责作物生产保险的三个执行部门。国务院应设立保险综合办公室。还需要协调处理好中央政府其他部门与具体风险管理局的关系,制订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在省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的政府设立与中央政府对口作物生产风险管理机构,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有指导、监督职责,并对下级区域作物生产保险进行整体再保险。在乡镇和村级行政区设立作物生产风险管理所(处),直接经营管理作物生产保险市场。

    从作物产量风险评估实证研究中获得丰富经验启示,主要方面概括为:(1)全国、省级区域作物生产比县级区域的作物生产稳定性高、风险低。(2)在同一宏观系统下的同一级作物生产系统,作物生产的基本趋势分化明显,排除基本趋势,作物生产的风险分化并不明显。(3)在同一作物的播种面积、单产和总产量风险相关性方面,一般总产量偏差率与播种面积偏差率的相关度要高于与单产偏差率的相关度。作物产品价格对数偏率与播种面积偏差率相关度最大,其次是总产量偏差率,与单产偏差率的相关度最小。这表明作物总产量变动受社会环境影响更大。(4)其他结论还包括:个别作物比综合类作物风险高;经济作物生产变动比粮食作物变动剧烈;去掉单产趋势量的单产偏差一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作物生产风险评估与保险对策》还用一定篇幅对内容相关的论文、著作进行回顾和检查,目的是借鉴经验、传承知识,提供我们比较经验、辨别知识真伪的机会,借此可以完善知识体系,在行为活动当中可以选择更直接更有效的路径、措施,从而避免失误和走弯路。(1)一些文献使用方差、均方差、协方差、波动率、风险值等风险指标时存在混乱、误用现象,本书对这些风险指标进行了辨别,淘汰一些重复、没有实际价值的指标,采用更简明的名词例如差方、均差方、相关离差替代方差、均方差、协方差。(2)以时间为因变量预测经济变量的预测模型不符合逻辑,因为时间与经济变量的因果关系没有被如实反映,时间与经济变量的相关关系无法证实,模型中的时间只不过是人为的编号而已。(3)一些文献和教科书在利用概率分布函数预测变量分布区间的理论方法存在误用统计变量的错误。(4)一些专业书籍和论文提出了许多计算纯保险费的原理和模型,但是其中大多数都是混淆不清或者非常不合理。针对这些不足、失误,直接对其进行改进或提供替代途径。

     

                                            陈世军/供稿(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