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技术经济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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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农业技术经济学会,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Agro-Technical Economics,简称CAATE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由农业技术经济的研究人员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和发展农业技术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提高农业技术经济效益的重大问题,为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严格落实推进党建工作责任,完善党建工作体系,专兼职党员工作人员单独或与挂靠单位组建联合党支部,进一步理顺党员组织关系,优化党组织设置,扎实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及时了解思想动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行学术讨论会议及各种报告会、讲座等学术活动;

(二)组织、协调农业技术经济专题调查研究;

(三)普及农业技术经济学的基础知识,举办讲习班、培训班,编写农业技术经济的普及书籍或工具书等;

(四)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荐研究成果,并反映农业技术经济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编辑出版刊物和其它有关学术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经济师、工程师、农艺师和畜牧师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经济工作者;  2.取得硕士学位的农业技术经济科学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长期从事农业技术经济工作,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农业科技工作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的农业技术经济学会或农业经济学会;与本会专业有关,有8名以上本会个人会员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农业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协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部分由各单位会员推选产生,一部分从个人会员中按一定程序推选产生。另外,本会常务理事会可直接邀请著名农业技术经济学家和热心本会工作的领导同志作为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开展本会的学术活动;

(十一)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2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