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探讨*
王 志 本
为切实提高我国农业科技的创新能力,需要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依托,同时也需要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支持。只有如此,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效应,形成自主创新的激励与引导机制,有效配置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以创新科技支持传统农业的现代化改造,提高农业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一、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范畴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管理,最主要的是对技术性知识产权的管理。农业产业中的技术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品种权及专有技术(Know-how)等。对这类知识产权的管理,是对其产生、获取,对其在农业开发项目中的实施、应用,以及在农业科技合作、交流、贸易中的转移、利用等进行管理。这是首要的和确切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管理。
同时,公共领域的技术,无论是农业科技领域原生的公共技术(非私权的技术),或从非公共领域退出的技术(放弃或失效的专利权、品种权等),尽管不属于原则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其作为相当重要的技术资源,并经常是与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交叉关联,特别绝大多数是由政府财政投入形成的国家财产,所以对这些公共领域技术资源的获取、利用、开发也应当成为农业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也要对非技术性知识产权,即不具有技术实施特征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版权、地理标志等进行管理,对这类知识产权的产生、获取、转移、使用等进行管理。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这些知识产权也涉及重要的经济利益,也具有创新导向作用。所以,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内外其它部门管理不及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应将其纳入管理。
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
从农业主管部门科技管理的角度,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应当是全方位的,包括:国家各种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任何单位形成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及非农系统公共部门研究开发机构形成的与农业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国有、非国有企业研究开发形成的与农业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国内任何自然人研究开发形成的与农业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上述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品种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有些情况下也涉及品牌、商标、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管理对象,凡由国家投入所获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国家资产,因而对大量这样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有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而对非财政投入(企业法人、自然人投入)所获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则为投资者所有。政府层面对这些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是资源性的管理。
对于农业系统不同层次产生、获取、运用知识产权的企业、事业机构单位,其知识产权是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的。这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运作(许可、转让、投资及实施等)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及社会效益。而这些知识产权同时作为社会资源,有时也作为国有资产,它的生产和流动,及其运行规则,应当是农业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的对象。
三、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
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管理,在宏观层面,是国家农业领域资产性科技资源及运行的管理,包括对其投入、产出、总量、分布、配置、运行、效益等的掌握与调控;在微观层面,是农业产业运行涉及的研究、开发、推广项目中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各类国际合作项目(国际技术交流或跨国商业开发)、技术引进项目(如:“948计划”)、技术开发项目(如“跨越计划”)等结合的知识产权的运作管理。
在农业科技领域,还有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别任务,包括: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交流的管理,地方品种、民族传统的农作、植保、防治技术、知识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管理等。因为这些方面所涉及的知识,或者已经是、或者潜在是知识产权资源。所以,支持对这些知识资源的产权化发掘以及充分有效运用,也是农业科技主管部门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管理内容。
四、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
首先,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是我国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创新性预测及战略性定向的基础。充分把握和运作知识产权资源,建立我国农业科技研究开发项目成果创新度、产业化、市场性前景的知识产权判断体系和模式,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目标、进程、策略、途径等宏观决策具有重要价值。同时,通过知识产权运行的有效管理,将构建我国农业科技成果创新水平与市场价值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在这样一个体系中,科技成果主体在实现社会生产力中的利益将得到确切认定和充分体现,并为技术转移、转化效益最大化提供依据和保障。这样一个体系所形成的科技创新激励导向机制,以及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多元化投入引导效应,对于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目标是至关重要的。
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还会提高我国利用国外科技资源发展自身农业科技的能力水平。通过知识产权的合理运作,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适应的农业技术及新品种,使之同我国具有显在和潜在比较优势的其它自然、社会及技术资源结合,产生经济上的比较优势,这对于面向全球化经济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将会避免国际科技交流、转移中知识产权有形、无形的流失,是对知识经济中最重要资源的最有效的保卫。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由于无论技术创新还是体制创新,企业都是主体,而我国的农业企业都极为弱小,在农业产业中起支柱作用的企业尚未出现。因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导向,要在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为造就中国的“农字号”跨国企业做出独特贡献。
五、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方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及实施运作;随着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也特别加快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步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管理水平,完善我国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正确处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科技部在2000年12月发布《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提到一个突出和迫切的地位上。
最近,为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科技部、财政部又出台《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这些政策与举措对我国深化经济及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产业化具有深远意义,是提升和加强农业领域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大好机遇,必将开拓农业科技发展的新局面。
六、全方位切实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
我国加入WTO以及农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迫切要求农业科技创新的强力支持,因而对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运行与运作层面,都提出前所未有的要求。根据两部颁发的最新规定:“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以表明项目的创新水平及预期成果的开发价值;“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同时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因此,国家对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授权”,不但是对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也提升了工作层次、扩大了工作范畴。正如规定所要求的:“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重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且,由于规定的政策激励效应以及具体支持措施(“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往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财力比较困难的农业科技单位,今后的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获取及运作将会大大增加,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和能力准备迎接这种新情况。
*本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79870085。
王志本系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 本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700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