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9期(总第151期) 食品安全与“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的内在联系(胡定寰)

来源 :文章来源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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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与“农产品供应链

一体化经营”的内在联系

胡定寰

目前,中国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和出口需求同分散的、无组织的小规模家庭生产的矛盾。采用“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能够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该模式通过对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一体化管理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这将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意义。

一、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

“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是一种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即以现代化零售业为龙头,农产品供应链各部门之间建立以需求信息和食物标准为纽带,通过对生产资源、物流资源、零售资源的有机整合,降低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和效益以及农产品安全度和可追溯性,提高参与的农民收入。建立以超市为龙头的“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合同农户”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将有利于充分利用零售市场的信息资源,使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以市场为导向,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市场风险、节约交易成本,从而达到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产品安全性的目的。

二、我国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所在

近20年,我国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产品的增长方式已从过去追求数量增长转变为追求质量效益增长,从强调数量转向强调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着城乡居民的健康而且关系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生态环境。然而由于我国农产品在生产资料供给、生产环境、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都存在严重的不足。目前,农产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我国农产品在安全方面突出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化肥、农药残留和污染问题严重。

农产品生产部门以家庭生产为基本单位。许多农户缺乏先进的种植和养殖技术,缺乏生产安全农产品的常识,甚至部分农户为了提高产品的产量和外观,在瓜果蔬菜上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农药。  

(二)农产品加工领域问题多。

突出表现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多、小、散和乱。我国有100多万家农产品加工单位,其中有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大多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一些个体屠宰加工者专门到农村低价收购病死畜禽,加工之后,通过各种形式混入市场。

(三)农产品流通秩序混乱。

全国农产品流通企业达300万家,其中大部分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设备,经营方式和质量意识不高,为不安全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创造了客观条件。

(四)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管理办法。

即使商贩的农产品被查出农药残留超标,批发市场也很难将其销毁,仅能做到不允许产品在被查市场销售。商贩可以将不安全农产品转运到其他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出售。检测手段和管理办法的缺失很难保证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安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不从“田头到餐桌”的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上严加控制,就很难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面对2亿多小规模生产农户及成千上万家小规模个体加工者和流通业者,即使拥有非常庞大的农产品安全检测队伍,最多也只能监控部分地区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个别环节。建立政府的检测系统对于农产品安全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让农产品供应链上所有的参与者共同地、主动地参与安全管理和自我约束,我国就很难彻底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

二、生产阶段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

“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可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上不同阶段参与者之间的协作,从而有效地对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在农产品生产阶段,“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模式”能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1)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为合同农户制定安全生产和操作标准。规范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杜绝产生不安全农产品的根源;

(2)对合同农户进行技术指导。为了确保农产品安全,保证收购的农产品符合标准,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派遣技术人员对合同农户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提高农户的技术水平。  

(3)对农产品生产投入物进行控制。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针对易受污染的农产品,直接向农户提供农(兽)药。也可以把农药、化肥和种子赊贷给合同农户,在缴售产品时,企业再从总收购款中扣除赊贷农资款。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控制农药的滥用,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农户的负担。

目前,我国在生产阶段比较成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有两种,“直属农场模式”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民协会)+合同农户”生产模式。

(一)直属农场模式。

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农民的耕地,雇佣原耕地上的农民,使原来小规模农户在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又成为领取工资的农业工人。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直接管理农场的整个生产过程、农药和兽药的使用等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到标准。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合同农户”模式。

    更为广泛采用的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合同农户”的安全农产品生产模式。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适合于生产安全农产品的地区、村或乡,同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签订合同,由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农药、化肥和种子,在生产过程中,派遣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并以保护农户利益的价格收购产品。

上述两种模式的共同点在于能够弥补我国农产品生产部门由于过于分散、规模太小而难以采用比较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技术,以及社会管理成本过高等方面的缺陷。

三、“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的新模式

“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是对农业产业化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的“公司+农户”的模式在带动小农户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种模式没有能够同农产品的零售市场有机结合,因此,很难充分发挥引导农户进入市场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超市迅速发展,目前已经逐步成为城市消费者购物的主要场所。2004年连锁超市的门店共有89000多家,销售总额为7000多亿元。连锁超市销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率也在迅速上升,例如2004年,上海占37%,北京占29%,青岛占29%,沈阳占26%,天津占23%。

超市具备多种经营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客观条件。(1)连锁超市是建立在现代化经营理念之上,拥有先进的物流,销售设备和技术的大型零售企业。因为超市有很大的投资和很高的品牌价值,所以超市更加重视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2)超市拥有可靠的标识系统。超市标识系统的作用是,通过标签和设置不同的摊位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同普通农产品区分开来,便于消费者选购。(3)外部竞争环境促使超市经营安全农产品。同农贸市场相比,超市经营普通农产品在价格上没有竞争优势。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利润空间高于普通农产品,在经营安全农产品拥有竞争优势的超市,会扬长避短而积极主动地引进有机、绿色和无公害等质量安全农产品。

在超市想获得价廉质优的安全农产品的同时,有能力生产安全农产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也正在寻找零售市场,而农民也需要能够接受优质和安全农产品的稳定市场,因为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可以为农户带来更多的附加价值。因此,在三者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结,把愿意生产安全农产品的农户和有能力经营安全农产品的加工企业和零售部门的超市连接起来,加上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媒体的配合,高质量的安全农产品的“卖”和“买”难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事实上,超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很多方面可以互补:(1)超市为了确保货架有稳定的品种和数量供应,需要长期和稳定的供应源;同农户签订了采购合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也离不开长期和稳定的需求市场。(2)超市需要通过大批量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农产品加工企业也需要通过大批量的销售来降低销售成本。(3)超市为了确保质量安全农产品有可靠的来源,需要供货方能够按照合同标准进行农产品生产,并可以对产品来源和生产投入物进行溯源;农产品供应商可以通过对合同农户的有效管理,提高关键的生产资料来生产安全农产品,并可以提供相关的产品安全信息。(4)超市需要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农产品供应商也需要将产品直接送入零售领域,减少流通和交易成本。

超市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互补条件,为超市同农产品加工企业之间的稳定结合,为建立新型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分散的小农户与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合作过程中,小农户的交涉力量是微弱的,需要让农户联合起来,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组织来增强他们的谈判能力和交涉力量,因此,各种形式的,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是“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模式”有效运行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新型的农业产业化模式的作用是,可以对农产品的整个供应链进行以超市为龙头的一体化管理,从而以市场为导向提高生产和管理的效率,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提高农民收入。而且,新型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为供应安全农产品创造了客观条件。

四、政策建议

为了尽快完善我国质量安全农产品供应体系,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政府、媒体和相关企业共同参与加大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农产品安全意识,通过增加需求来促进质量安全农产品的供应。

(2)鼓励农户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的农产品,使农户通过生产安全农产品来增加收入。

(3)提倡建立安全农产品供应链,对农产品进行从田头到餐桌的一元化安全管理。

(4)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通过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各种形式的农民协会来组织分散的小农户生产安全的农产品。

(5)把超市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范围,鼓励发展“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通过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组织把千家万户小规模农户的生产同市场的需求紧密地联系起来。

(6)打破部门之间的行政分割,建立跨越商业部和农业部的农业产业化管理机构,以便于支持和管理新型的“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经营”这一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7)健全法律和制度,保护产品进入超市的农产品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同时,追究其伪造假劣安全农产品的法律责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