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家庭农场”发展探析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夏英 周忠丽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使用“家庭农场”概念,释放出我国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信号。在国外,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早已存在,更在发达国家广为流行。美国的家庭农场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荷兰早在19世纪就形成了专业化的家庭农场,日本在20世纪之初就已经有了为数不少的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之于我国,虽然于今年才在一号文件上中正式提出,但实践中我国家庭农场的经营也有了一定的基础,那些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通过向集体承包、转包或向其他农户流转较多土地的农户,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被称之为大户或被称之为家庭农场。由于我国家庭农场起步和发展时间较短,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相比,不管是规模上还是效率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别,一些国家发展家庭农场走过的道路和发展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家庭农场”的界定
因参照系的不同,对家庭农场的界定也非固定和唯一。
在美国,家庭农场从产权制度上被认定为个体经营的市场主体,在经营上农场产品进入市场交换获取利润,劳动与管理主要依靠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按不同的标准(如耕地面积、产值等),美国农场规模可划分为大、中、小几类。但产权组合方式与农场规模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简单的把家庭农场等同于小农场、合伙农场等同于中型农场、大农场就是公司农场。由于农场的数目随时间而变动,美国对家庭农场类型还有另一种分类方法,即按农场产品销售额将农场区分为扩展类、递减类和非商业类。(1)销售额大于4万美元属于第一类,即农场数目在增加,为“扩展类”。(2)销售额在5000美元到39999美元之间属于第二类,即农场数目在减少,为“递减类”。(3)销售额少于5000美元,属于“非商业类”,即农产品年销售额低于5000美元的农场,这类在1960年是数量最大的一组,但在1988年已经下降到第二位(吴大圻、厉为民,1994)。
在荷兰,农场被理解为家庭经营的“企业”或“公司”,并且大多数是非常专业化的企业。家庭农场是荷兰农业的主体和有活力的细胞。荷兰衡量农业生产的规模有两个尺度:一是看平均每个农场拥有多大土地面积或饲养牲畜的头数;二是同欧洲的计算方法相类似的方法,用毛利润作为衡量标准,即“荷兰规模单位”。从专业化生产经营的角度,荷兰农场又分为三类:全日制农场、混合型农场和非全日制农场。全日制农场指生产高度专业化的农场,这样的农场基本上只生产一类或两类农产品,荷兰全日制农场占全部农场的比例从1992年的80.1%上升到了1996年的82.3%(厉为民,2003);所谓的“混合型农场”,特点是专业化程度较低,有的以种植业为主,有的以畜牧业为主,有的二者兼营或兼营其他事业;非全日制农场则是指生产专业化程度低,兼营很多其他非农事业的农场。
在我国,家庭农场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中国的对家庭农场的分类基本上是以土地规模为标准,经营规模为3.33公顷以下的为微型家庭农场,3.34-6.67公顷的为小型家庭农场,6.68-33.33公顷的为中型家庭农场,33.34-66.67公顷的为大型家庭农场,66.68公顷以上的为超级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的特色对比
(一)美国和加拿大
在美国建国之初,美国就确定了家庭农场制度。现在的美国农业已经是发达的现代农业,但美国的家庭农场仍然是美国农业经济的主体和基本支撑力量,推动着美国农业经济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
据土地资源网(中国)公布的信息,2010年美国的农场约有220万个,农场占地面积为3.72亿公顷,平均每个农场的面积为169.16公顷。美国农场以家庭农场为主,合作农场和公司农场越来越少[1]。由于美国农场多为家庭式农场,加之政府对农业的高补贴政策,小型农场所占比例较高。全美3.64公顷以下的农场有23万多个,4至20公顷的农场62万多个,21至72公顷的农场66万多个,73至200公顷的农场36万多个,201至400公顷的农场15万个,401公顷以上农场17万多个。从美国农场现实的经营情况来看,大规模的经营方式是与经营效率相关,正因如此,在美国农场构成的数量变化趋势中,美国农场的总数在迅速减少,小农场有所减少,中型农场有所增加,大农场保持稳定,相应地农场的平均用地面积不断扩大。
除美国之外,同样位于北美洲的加拿大也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农业竞争力最强的国家之一,以精良的谷类、油籽、蔬菜、精肉和乳制品著称于世界。在加拿大,农业也是以家庭农场为主。目前,加拿大的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平均达到300公顷左右,其中,10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占农场总数的45%,500公顷以上的大型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0%。在养殖业中,奶牛养殖平均规模为200头至300头,肉牛养殖规模在6000头左右,生猪养殖规模在3000头左右。加拿大家庭农场的现代化水平很高,全国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大致配备有两台拖拉机,有一些农场实现了智能化,出现挤奶机器人等。
跟美国一样,加拿大家庭农场的成功之处也在于在科技引导下的高度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加拿大农场还有其独到之处,其专业化经营更具特色:农业区域布局和产业分工高度专业化。在加拿大,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分别体现在区域布局的专业化和家庭农场产业分工的专业化两个层面,都具有很高的水平。从区域布局层面看,该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已在全国10省中形成了不同的区位优势。加拿大家庭农场主要分为饲畜业农场、谷物农场、农牧业混合农场和特种作物农场4类。在这4类家庭农场中,以经营粮食、油料(双低油菜籽) 和牛畜为主的家庭农场最多,约占全国农场总数的60%,奶制品和禽蛋类农场约占10%,养猪农场占3%,混合农场比重很少(范芝等,2004)。加拿大国土面积与美国相差不大,人口约为美国的十分之一。正因为其整体区域分布的高度专业化和家庭农场产业分工的高度专业化结合,使得其全国粮食产量仅次于美国、中国和印度,居世界第三位,但按人口平均的粮食产量,名列世界各国之首。
(二)荷兰和日本
日本与荷兰都是人多地少的发达国家,但日本相比荷兰是个大国,面积为荷兰的9倍,人口是荷兰的8倍。然而,荷兰是农业净出口的“世界冠军”,日本则是农产品净进口世界第一。荷兰人均耕地面积约为日本的两倍,但是荷兰农场的平均耕地面积为日本的8倍。日本的家庭农场模式是以小型家庭农场为主,且以兼业农户为主,兼业农场所占的比例从1960年的65.7%上升到1988年的85.7%;尤其是“第二兼业农户”(非农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在农场总数中所占比例同期从32%增加到了72%(Y. Hayami and Yamada S., 1991)。在20世纪60-70年代,日本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由所有制转向使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农场经营规模有所扩大,但效果不理想。
在欧洲各国中,荷兰农业独树一帜,颇具竞争力。荷兰农业的基础是私有制的家庭农场,农业竞争力来源于家庭农场的活力。与大多数国家一样,荷兰农场的劳动力主要是家庭成员,雇佣劳动力所占的比例很小。荷兰经济的发展推动着农业劳动力不断向农业以外各部门转移,导致农场总数的不断减少,于是农场平均规模越来越大。尽管荷兰在人均土地面积方面不占优势,但是由于不断地有农场退出经营,全国农场的平均规模已经超过了欧盟的平均水平。更重要的是,用ESU(相当于“毛利润”)即单位产值来衡量的经营规模,荷兰相当于欧盟平均数的5倍,远远高出欧盟许多土地面积大很多的国家,而且高于丹麦这样以高效著称的国家。这是荷兰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强有力地位的重要保证(厉为民,2003)。
三、“家庭农场”发展经验与启示
(一)农地制度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石
经济学家吴敬琏的一个著名论断“制度重于技术”(2001)说明了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家庭农场的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经济和制度环境。家庭农场长久存续的最根本因素,在于农地制度是否能够平衡公平与效率。以美国为例,土地制度的建立确立了美国家庭农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在美国独立之初,国务卿杰弗逊富有远见地提出将公有土地划成大块,低价出售给农户,便于农户在较低成本上建立起自己的家庭农场,并以此作为美国农业经济制度的基础。1820年土地法的通过,标志着一个运作有效的农业经济制度由此在美国建立了起来。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向在土地上耕种5年以上、年满21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免费赠送160英亩公有土地。这种“把公有土地赠给真正需要土地的人”的“杰费逊精神”使家庭农场制度在美国得到广泛的确立和巩固(刘志扬,2003)。在美国,农场主经营的土地有多种来源:(1)土地完全属于自己的,到1999年该类权属土地只有25.6%;(2)主要依靠租用别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农场主越来越多,进入90年代时增加到60%以上(刘志扬,2003)。这说明美国的土地在所有权上变化不大,但是对土地重组是不断进行调整的,它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此外,美国政府推行保护小农场、反对垄断资本渗透的政策。正是因为美国选择了正确的家庭农场制度,结合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了美国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在荷兰,土地完全自有农场所占的比例一直比较大,主要靠租赁经营的农场所占份额比较小。但是,由于荷兰的人均土地占有量很小,大农场想再要扩大是很不容易的,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租赁。所以,荷兰农场总数大幅度减少同时,完全自有农场比例上升的趋势已经停止,而那么租赁部分土地的农场所占的份额反而显得稳中有升了。荷兰种植业农场扩大土地规模的途径有两个:一是购买,二是租赁。土地分为两类:一是私有的,可以买卖;另一部分土地是国家投资围垦的,只能租赁,且租赁期很长。退出的农场往往规模不大,能够提供的地块不但小,而且比较分散。在人多地少、土地十分稀缺的条件下,荷兰土地集中和农场平均规模扩大的过程还是相当快的。在此过程中,国家先后出台了《土地整理法》(1924年,后几次修订)、《农用地转让法》(1953年)等重要法律,不但使土地交易有法可循,而且为各种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用地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对退出农业经营的小农场,国家给予一定的再就业津贴,条件是必须售出自己的土地。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还控制土地价格的不合理上涨。政府还十分重视农用地的质量审查,有效地杜绝了土地买卖可能引起的土地质量恶化、地块分割等不良现象。
(二)农业政策是影响农场资源再配置的重要手段
在欧美国家的农业经济学研究中,“农业结构”主要是指“农场结构”,并据此形成“农业结构政策”,足可见农场在农业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对比日本农业和欧美农业,前者以兼业化小农场经营为主,后者以专业化大农场经营为特点,而相应的农业政策是日本以过度“保护”而闻名,欧美国家政府多实行农业结构政策,农场结构不断变化调适,形成兼业经营、专业化经营并存局面。
兼业经营是小农场的生存法则。在家庭农场发展中,尽管农场面临的竞争压力不小,风险和不确定性难料,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性,许多家庭小农场或者靠增加劳动投入,或者靠兼业经营来维持他们祖辈传下来的农场。据统计,1930年美国农村中的兼业农场还不到六分之一,“二战”后兼业农场迅速增加,到1970年兼业农场已有三分之一,这时有三分之二的农场是以农为生或以农为主。到1976年美国仅二分之一的农场是以农为主,另外二分之一的农场非农收入占到农场总收入的50%以上。2000年的美国兼业农场已达到农场总数的80%以上。从荷兰家庭农场的产业分类来看,2000年大型农场占总数的12%,以温室园艺业和蘑菇业农场为主;中型农场占一半,以奶牛业农场为主,几乎占了其中的70%,其余38%为小型农场。但从产值来看,大型农场占43%,中型农场产值占44%,小型农场只占13%左右。在1997年~1999年间,大型家庭农场平均的总收入大约为7万欧元,并且90%来自农业及其相关的业务,中小农场的收入大致仅为大农场的一半,并且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于农业之外。(厉为民,2003)
战后日本虽然通过土地改革法建立了大量小农场,但由于日本政府并不鼓励农场主退出,且对出售土地者实行惩罚性税收(厉为民,2003),因此,在允许农地出租及农业保护政策、农民组织化等措施的影响下,农场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步履维艰,兼业化大行其道。日本水稻面积在1955~1970年和1970~1985年期间,分别以每年0.4%和1.7%的速度递减;水稻的生产成本不断上升,不具备比较优势。以1988年为例,日本稻米生产的57%竟然是由“第二兼业农户”生产的,而效率相对较高的全日制农户仅占14%(Y. Hayami and Yamada S., 1991)。日本的这种农场结构大大降低了全国农业系统的效率,导致国家稀缺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损害了稀缺资源的利用效率。在近几十年里,日本许多农产品的自给率都在降低,自给率维持在高水平的只有大米[2]。
专业化经营是大中型农场的成功之道。荷兰农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专业化,荷兰农民比较早就有一种信念:专业化可以提高效率。不提高效率,就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无论是种植业还是畜牧业农场,要扩大生产规模有很大的困难,必须寻找新的途径来提高生产率,才能获取更大发展空间。荷兰和加拿大的经验表明:专业化是重要的途径,这是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的重要因素。
农民自强自立是家庭农场的发展之本。对比日本与欧美国家农场经营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启示:对于农业的发展而言农民是源动力,家庭农场的发展不能一味的只靠政策的保护和支持,农民首先要有自强自立的经营理念。只有农民的经营理念不断更新、农民素质不断提升、农业技术不断推广、农民积极性不断提高,在良好政策和制度的基础上,家庭农场才能不断推动我国农业的发展。
(三)土地流转是农场规模化经营的一个有效途径
国外有的家庭农场可以持续经营达百年之久,这与农地市场健全密不可分,美国与荷兰都存在土地买卖的情况,同时伴有租赁的现象。其中,需要遵循的运用规律是土地流转成本与规模经营成反比,从政策上降低土地流转成本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关键。
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农民走进城市,那么这部分农民土地经营权的出让也较为普遍,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的发展相伴而生。通常家庭农场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成本则远低于通过流转租赁来的土地经营成本。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对于承租一方而言,在一定农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条件下,主要是土地规模经营的边际效益;对于农地流出一方,主要是对长期承包土地的收益预期、外出务工机会成本,以及非农化的难易度。目前,中国许多农民不愿长期出租土地,根本原因就于此。
借鉴欧美国家在促进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的成功政策经验,主要是实行农业结构政策,一方面为转出土地的承包农户提供非农就业机会和土地转移补偿,保证土地转移后农户收入不低于土地转移前家庭承包经营;另一方面,为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农户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条件,国家在贷款、融资方面给予经济实力较弱的家庭农场切实的政策支持,荷兰合作银行的经验就很值得我国借鉴。此外,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也是发达国家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方面可行的举措。总之,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需在农业劳动力有效转移基础上,提高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做好农业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良性互动这篇大文章,尽可能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增强土地流转的稳定性,促进家庭农场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1]http://www.tdzyw.com/subject/10ffarms. 2013年8月23日
[2]资料来源:《农民日报》2003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