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第5期(总第100期)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蒋和平 孙炜琳)

来源 :文章来源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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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蒋和平      孙炜琳

 

一、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的背景

培育植物新品种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育种者除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外,还需要人力、物质资源和资金的大量投入,通常培育出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性状和生物学的相对一致性,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栽培条件下,在产量、品质、抗病虫性等方面符合生产需要的新品种大约需要10~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每一个培育成功的植物新品种都凝聚着育种者的辛勤汗水和心血。因此,为了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发他们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进展

    一是建立了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关于查处假冒品种权案件的规定》、等规章,配合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是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名录逐步扩大。1999年4月,首批公布了10个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2000年2月农业部又公布了第二批9个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2001年上半年,公布了第三批四种花卉的保护名录,使所保护的以主要农作物为主的属和种达到23个。

    三是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为了保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业部先后成立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分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筹备工作也已完成。

    四是积极开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为了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自我保护意识,农业部多次举办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组织编写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识》,并创办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

(三)各地实施情况

从品种权的申请单位来看,在农业部受理的405件植物新品种申请中,科研单位申请270件,企业申请126件,其中包括国外企业的6件和个人申请的9件。企业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远远高于国有科研教学单位。

从地区分布来看,品种权申请地区分布不均,吉林省是全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最大的省份,到2001年9月底,共申请了66件。排在第二位的是山东省,其申请数量为55件,其余申请量较大的单位分别为辽宁、四川、河北、北京等。

就申请的品种来看,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约占申请总量的92%,其次是大白菜、马铃薯等蔬菜品种,约占申请总量的5%。其他申请品种为果树、花卉等,约占申请总量的3%。

    从品种权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方式主要有四种:自己实施、许可实施、转让实施及合作实施。根据农业部对23个单位的102个已授予品种权或已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农作物新品种实施情况的初步调查,大多数的品种权人对植物新品种都采取了自己实施和许可实施的方式,其中自己实施的占56.4%,许可实施的占11.9%。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我国刚刚开始起步,作为一种刚出现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做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两年多的时间,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一是许多科研单位和农业科研人员只重视有形财产的积累,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保护缺乏积极性。二是大多数科研单位也缺少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比较熟悉并能够有效运用的人才。三是一些科研人员对申请新品种保护存在一些顾虑,比如担心申请品种权以后新品种得不到真正的保护,或者新品种保护后影响其成果推广,以至影响申报科技奖励等等。

(二)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认识上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知识不太熟悉,认识不太到位,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产生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农业科研单位育种花的是国家用钱,其育种成果所有权应由社会来分享,实施保护会影响到农业新品种的技术推广。

(三)侵权现象严重

在《条例》实施的两年多来,从全国范围看,侵犯和假冒品种权的案件有逐年上升的势头,这极大的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吉林省农科院为例,近两年来,该院发现的侵权案件高达48件,涉及吉林、辽宁、内蒙古等七个省(自治区)的52个侵权单位,涉及侵权品种高达1500万公斤,损失巨大。

(四)许多地方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与完善适应我国实际并与国际接轨的管理体系、审查、测试体系、执法保护体系和品种权申请的代理与服务体系等配套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例如从管理体系建设来看,许多基层的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从品种权申请的代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来看,目前我国符合资质的品种权代理人仅有65人,远远不适应植物品种权的代理工作。

(五)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程序复杂、审查手续繁琐,授权缓慢。第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第三,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懈的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三是抓好植物新品种保护人员和队伍的培训工作。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二)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手段,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一是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二是改革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方法,把成果是否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做为成果鉴定的前提条件,坚持先申请保护再组织鉴定,以此来提高科研、教学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三是改革现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有关职务专利或职务品种权申请费和维持费的支付办法,将原来的职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品种权)的申请费、维持费等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改为由所在单位支付。四是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属、种。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好、能出口创汇和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物名录,如谷子和其他小作物等。

(三)加大打击和处理假冒与侵权行为力度,强化执法体系建设

    一是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治环境。二是要确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打击品种权侵权和假冒工作中的地位。要充分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品种权纠纷比较快的特点,对品种权纠纷可采取先行政调处再司法诉讼的手段。三是农业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和各项活动中也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主动打击各种侵犯和假冒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使用权转让管理

    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保障植物品种育种的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农作物品种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转让品种使用权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品种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品种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五)积极推动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组织建设

    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自发组建各类植物品种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植物新品种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植物品种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农业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策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监控农业植物品种策略保护善,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植物品种侵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 2000年农业部重点软科学课题《国外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借鉴作用的研究》